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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6/1號開始上班 9/16 當天上班 叫我9/17離職 我需要索取資遣費 但

不知道如何計算 我是月薪 25000 月休8天 有大大可以幫我算一下資遣費嗎 ?

補充一下 勞健保 什麼都沒?

回答1:

1.可向公司請求10天的預告工資:25000/30*10=8333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之。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資遣費:一個月平均工資/12個月*4個月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

於一個月平均工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3.平均工資定義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

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

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

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

計。

問題2  初任公司職員時, 公司要我簽一份試用三個月在三個月內隨時可以請

我離職, 不需發給我資遣費, 請問這樣不需發給我資遣費是合法的嗎? 確實在

未滿三個月前即叫我離職, 也未發給我資遣費, 請問我可以如何請求得到資

遣費?

回答2:依勞基法第17條公司仍須給資遣費.

問題3   1.本人今年44歲,於83.8任職,目前年資滿25年,目前薪水38000,

                公司告知因人力整合和不適任原因,希望我退休(非自願),請

                問可以申請舊制退休金和資遣費嗎?

             2.可以用不適任原因來強迫員工退休嗎? 3.退休金和資遣費金額怎

               麼算?

回答3   1.2項另文說明,資遣費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12 (新制),(請看下文法源),另外如雇主未給予預

            告期間,則雇主須給予預告期間之工資.

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分娩)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職業災害),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

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17條(舊制資遣費)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資遣費)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民國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

,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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