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金、勞保老年給付、年金給付大不同
勞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年金給付很多人搞不清楚,以下乃就個人
所知分析.
1.勞工退休金:
1.1勞動基準法(舊制)
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55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
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
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 如有舊制年資,依法規可向公司申請退
休金.
( 勞工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者、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 以上年
滿 60歲者,得自請退休).
1.2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第11條第1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
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
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第11條第3項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
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
清者,從其約定。
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
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2.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
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
年給付。
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日後亦不得以未離職為由要求退
回已領給付。
一、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一)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
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齡
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 減給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法定請領年
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 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 註: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制度98年1月1日施行
- 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提高到65歲為上限。
- (二)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
- 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 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
- 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
- 1日生效:
- 1.高壓室內作業。
- 2. 潛水作業。
(三)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
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 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
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
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
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
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
給百分之二十。
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
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 二、老年一次金給付:
-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 ※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
- 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 ※ 老年一次金給付請領年齡與出生年次對照表
- 三、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
- 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
- 退職者。
-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 (五)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
- 歲退職者。
- (六)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
- 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 ※ 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
- 0970140623號令:
- 「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
- 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 1.高壓室內作業。
- 2.潛水作業。
- 勞工保險條例
- 第58-1條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0.775%+3000元)x(1+增給比例
- 或1-減給比例)
-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保險年資x平均月投保薪資x1.55%)x(1+增給比例或1-減給比例)
第59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
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
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
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問題1:
我在公司工作滿15年(新制),但是我年齡只有55歲,這樣公司會給退
休金嗎?勞保部分已經滿28年了,年齡還沒到新制規定的年齡能夠領到
回答1:
您工作滿15年,依推算您是93年進公司
公司退休金:
1.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 如您有舊制年資,依法規可向公司申請
退休金.( 勞工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 者、工作 25 年以上或工作 10 年
以上年 滿 60 歲者,得自請退休).
2.新制退休金是存入個人退休金專戶, 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
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提繳退
休金 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保老年給付:您現在55歲,依推算您是53年次的,
選擇1:老年年金給付--65歲才能請領,可以提前5年即60歲請領但每提前
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5年*4%=20%)
選擇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依推算您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
有保險年資,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請參考上述條件.
問題2 我在2年投保年資就滿25年.但我還不到55歲.請問這樣是否符合退
問題3 目前50歲,累積勞保年資28年多,可否可請領勞保退休金?
問題4 請問各位,我是86年進入公司(22歲),但是我在舊制改新制時
換成新制,在過2年就在同一家公司滿25年,年紀47歲,如果選擇退休,
問題5 1.本人今年44歲,於83.8任職,目前年資滿25年,目前薪水38000,
公司告知因人力整合和不適任原因,希望我退休(非自願),請問可以申
請舊制退休金和資遣費嗎? 2.可以用不適任原因來強迫員工退休嗎?
3.退休金和資遣費金額怎麼算?
回答5 1.依勞基法您的年資已達舊制退休金申請資格, 依勞工退休金條
例第11條第3項(請看下文法源) 可向公司申請結清舊制退休金,但須勞
雇雙方約定,如舊制年資結清退休金則舊制年資之資遣費無法請領,但
新制年資雇主仍須給予資遣費.
2.不適任理由要看你是否接受.
3.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請看下文法源).
資遣費給與標準另文說明.
問題6 未滿55歲又找不到工作(雇主都說條件很好可惜年紀太大唉令人看
尬真是情何以堪)若去請領勞保老年年會不會被以提早領1年扣4%然後又
回答6 勞保老年給付分為三種: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請領資格如上文說明.
問題2、3、4回答及法源如上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