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 請問病假薪資請領內容?
回答及法源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保傷病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
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
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 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
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 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
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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