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今年被公司裁員了,後來想自行做小本生意,在失業期間有把健

保轉去區公所,因為被裁員後六個月的健保就不用自行負擔,現在我該怎

麼處理勞健保,是自行加入工會還是國民年金,之前工作也累積了15年,

勞保怎麼延續?

回答   健保部份建議仍在區公所加保,勞保部分如年資已超過15年可申請

續保.

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

裁減資遣或依服務單位所訂自動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

資還不到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被裁減資遣或退休離職的2年內

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申請資格及期限

1.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

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之人員。又所稱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條件,係指被保險人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

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

職者。

1.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而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應在離職的當

日辦理續保手續,如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應於離職退保之當

日起2年內辦理。

申報繼續加保手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一、應填寫之申請表格:「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

甲、乙聯)。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支

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

錄影本。

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

一、由勞工保險局委託之代辦團體申請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只

限下列情形:

1.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2.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3.已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如原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逕行退保者。

4.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二、應填寫之申請表格:「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

甲、乙聯)。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

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

商紀錄影本。

2.原投保單位如已不存在,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時,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無法

辦理繼續加保之說明函。

四、勞工保險局委託之代辦團體名冊

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續保

一、申請以個人為單位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只限下列情形:

1.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2.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二、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

1.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1份。

2.「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甲、乙聯)。

3.「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

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

紀錄影本。

2.原投保單位如已不存在,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時,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無法

辦理繼續加保之說明函;如原投保單位不願出具該說明函,可由被保險

人本人出具欲以個人名義辦理續保之說明函。

繼續加保效力

1.自續保申請書寄(送)本局之翌日生效,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2.被保險人如再受僱於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

應由服務單位辦理參加一般勞保,原續保部分請自行辦理退保。

 

3.被保險人如轉投公教人員保險,其繼續加保之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1日

止。

4.被保險人如因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審定失能喪

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止。

5.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

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

arrow
arrow

    yuanyu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