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今年被公司裁員了,後來想自行做小本生意,在失業期間有把健
保轉去區公所,因為被裁員後六個月的健保就不用自行負擔,現在我該怎
麼處理勞健保,是自行加入工會還是國民年金,之前工作也累積了15年,
回答 健保部份建議仍在區公所加保,勞保部分如年資已超過15年可申請
續保.
失業勞工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而離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被
裁減資遣或依服務單位所訂自動退休辦法辦理退休,但是年齡或保險年
資還不到申請老年給付的條件時,可在被裁減資遣或退休離職的2年內
申請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申請資格及期限
1.參加勞保年資合計已滿15年以上,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條件,而
被投保單位裁減資遣(或辦理退休)之人員。又所稱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
之條件,係指被保險人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
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
職者。
1.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而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應在離職的當
日辦理續保手續,如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應於離職退保之當
日起2年內辦理。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一、應填寫之申請表格:「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
甲、乙聯)。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支
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
錄影本。
※由代辦團體辦理續保
一、由勞工保險局委託之代辦團體申請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只
限下列情形:
1.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2.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3.已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如原投保單位因積欠保險費經勞保局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逕行退保者。
4.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二、應填寫之申請表格:「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
甲、乙聯)。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
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
商紀錄影本。
2.原投保單位如已不存在,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時,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無法
辦理繼續加保之說明函。
四、勞工保險局委託之代辦團體名冊
※以個人為單位辦理續保
一、申請以個人為單位辦理參加裁減資遣繼續加保,只限下列情形:
1.原投保單位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
2.勞資爭議或遷址者。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裁減資遣人員辦理繼續加保者。
二、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
1.「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1份。
2.「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甲、乙聯)。
3.「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
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
紀錄影本。
2.原投保單位如已不存在,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3.原投保單位拒絕為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時,請檢附原投保單位無法
辦理繼續加保之說明函;如原投保單位不願出具該說明函,可由被保險
人本人出具欲以個人名義辦理續保之說明函。
繼續加保效力
1.自續保申請書寄(送)本局之翌日生效,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2.被保險人如再受僱於符合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
應由服務單位辦理參加一般勞保,原續保部分請自行辦理退保。
3.被保險人如轉投公教人員保險,其繼續加保之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1日
止。
4.被保險人如因失能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審定失能喪
失工作能力或死亡之當日止。
5.被保險人逾2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
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被裁減資遣之被保險人續保時,其投保薪資以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
準,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
擔80%,其餘20%由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