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上班薪資及加班費如何計算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
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
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
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
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基準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1393 號令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