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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四款: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

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

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

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

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

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受僱者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上開規定,其安胎休養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勞工為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

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

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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