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1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

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

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

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

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

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

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

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

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

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十計算。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

保之當月起最近三十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三、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

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