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想請問一下,由於小弟之前因為工作受傷公司之後有幫小弟向勞保

局申請職業災害補助但是這筆錢還沒有下來公司就先從我薪水扣掉還說事

後會補給我,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做嗎?

問題2  您好,請問 因工作自己不慎滑倒,就醫確認十字韌帶斷裂,評估需

要做重建手術。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請問在勞保上可以申請哪些項目?

2.流程及順序 3.因為是在木地板上工作,穿襪子太滑滑倒,也算職災?請

領勞保各項目會不會對雇主有什麼其他責任?(不想給雇主造成太多麻煩)?

回答及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

、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勞工保險條例  

第34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

職業病補償費。------

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

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勞動基準法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

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

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

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

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60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

償金額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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